为进一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紧紧围绕企业实际工作流程,紧跟企业生产技术发展,全方位掌握企业发展信息和实践操作要素,切实提高教师实践动手能力,培养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交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6〕16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依据“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培训重点,以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多种形式并举为培训原则。
二、对象及范围
1、学院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既担任公共课又担任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教师按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对待)和新招聘的教师。
三、顶岗锻炼时间
1、老教师到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业进行顶岗锻炼,时间一般为2—6个月。
2、学院新招聘的教师上岗前必须到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业进行顶岗锻炼,时间不少于半年。学院因工作需要另有安排的,服从学院安排。
四、顶岗锻炼的任务
1、深入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掌握行业企(事)业相关岗位(工种)的工作和技术特点、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提高自身的操作技能水平、实际动手能力和管理理念。
2、开展行业、企业、职业等的调研活动,掌握本专业的理论、技术、工艺、方法等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的要求,为专业调整、课程改革积累第一手资料。
3、主动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领域专家)请教,增强新技术推广应用能力和科技开发的能力,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水平。
4、积极主动的做好学院与企业间的沟通和联教研室,为建立和发展校企合作关教研室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五、教师顶岗锻炼的审批程序
1、每学年各教研室根据各教研室和学院教学情况,制定教师顶岗锻炼计划,组织教师开展顶岗锻炼,顶岗锻炼开展情况作为教研室主任考核的内容。
2、各教研室组织教师到企业顶岗锻炼以不影响校内正常开课为原则,鼓励教师利用假期到企业顶岗锻炼,顶岗锻炼的时间可以累计。
3、教师到企业顶岗锻炼需填写《食品工程学院教师顶岗锻炼申请表》(附件1)并制定详细的顶岗锻炼计划,教研室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以便考核。
4、教师顶岗锻炼的单位是与自己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由教师本人或所在部门联教研室。
5、因各种原因要改变学习计划、单位、时间者,必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六、考核与管理
1、考核内容与办法
(1)企业考核:由顶岗实习企业根据实习教师出勤情况、实习表现、对企业的贡献、实践技能等给实习老师评定成绩,占30%。
(2)院部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在企业的出勤情况、实习表现、技能提升、技术应用与推广、专业调研等内容,占30%。
(3)学院考核: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占20%。
(4)实习报告:教师顶岗锻炼结束后2周内需写出3000字左右的书面实习报告,并填写《食品工程学院教师顶岗锻炼鉴定表》,一式三份,分别交实习教师所在教研室、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占20%。
(5)考勤计分:实习教师按照企业上班制度考勤。按照企业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天扣0.2分,缺勤一次,扣1分,从考核总分中扣除。
(6)工作量考核。教师顶岗锻炼每天计2个教学工作量,2年内累计至少要达到120个教学工作量,作为顶岗锻炼考核的基本条件。
(7)各教研室要加强对教师顶岗锻炼的管理和考核,经常到企业了解教师顶岗锻炼情况。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进行抽查,三次抽查缺勤者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五分之一以上者,考核鉴定为不合格。
2、考核等级
教师到企业顶岗锻炼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在顶岗锻炼达到180个教学工作量以上时,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合格以上者学院颁发教师顶岗锻炼合格证书,并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3、考核成绩的使用
(1)自2012年开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晋升教师教研室列职称必须具有下一任职期内顶岗锻炼合格证。
(2)新招聘教师晋升职称必须具有顶岗锻炼合格证书。
(3)今后学院在遴选骨干教师(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和专业带头人时,顶岗锻炼合格证作为必须条件之一。
(4)学生集中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工作量达到180个以上,考核合格者等同于教师顶岗锻炼考核合格者。
七、相关待遇
1、参加顶岗锻炼教师的差旅费由学院支付。住企业锻炼的,每月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不住企业锻炼的,每天报销一次公交车票。
2、教师顶岗锻炼考核合格者,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计2个标准课时,考核不合格者每天计0.5个标准课时。教师连续到企业顶岗锻炼,工作量达到176个即为本学期满教学工作量。
附:1、《食品工程学院教师顶岗锻炼申请表》
2、《食品工程学院教师顶岗锻炼考核鉴定表》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