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化工学院

实验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实验室管理制度

 

 

 

 

 

 

 

 

 

 

食品工程学院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1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10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暂行规定..................................................................................... 12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守则.......................................................................................................... 13

食品工程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14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 15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6

食品工程学院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规定...................................................................... 18

食品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

食品工程学院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 21

食品工程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23

食品工程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24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暂行管理办法.................................................................................. 27

食品工程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 29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3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食品工程学院的教学、科研、考试等活动正常开展和保障实验室安全。

31实验室负责人 

31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测试任务顺利进行; 

312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分析人员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分析工作;  

313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维护实验室质量体系,审核、监控测试数据和结果; 

314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突发事件处理; 

315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316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317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318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4 实验室管理办法 

41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确保安全文明从事研发工作。  

42实验室出口、走廊是安全通道,任何时候应保持畅通。实验室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带等供消防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43实验室要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摆设要整齐、规范、科学,做好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 

44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45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46对于有规定的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登记。 

47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48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5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51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52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各仪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3所有药品、试剂都有指定位置,药品、试剂使用和购买后要放入指定位置,各种药品、试剂要有正确清晰的标签,包括名称、浓度、规格等,按正确方法取用。

54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55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服。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56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食物。

57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严禁烟火。 

58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安全。

59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对需要长时间连续进行的化学实验,必须派两人轮流替换照看。实验使用过后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510对危险性大的化学反应,如易爆、剧毒等,要经过上级批准,在安全防范措施具备的条件下进行。在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或开展易燃等化学实验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爆面具、防护镜,此类实验操作必须确保两人以上。

511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512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或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等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 

513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前,先将试剂瓶放在自来水流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514装强腐蚀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自洗净。  

515移动、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地板上,最好用橡胶垫或草垫垫好,如为石膏包封的用水泡软后打开,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516用试管加热液体时,不可将管口对人, 以免溅出伤人。 

517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管时均应垫有棉布, 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伤人。

518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519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520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 仪器安全管理制度 

61仪器设备的管理 

611仪器设备购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员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建立《仪器设备台帐》。  

612仪器设备有检定规程,有授权检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应送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按自校或互校方法进行自校或互校。 

613经验收合格,并具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带CMC标志)、样机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的测量仪器,应在仪器上加贴合格或准用标志,方可批准启用。 

614管理员至少每年两次对测量设备进行核查。  

615复检(校)后的检定(校准、检测)证书或报告原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向使用者提供复印件。  

62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操作 

621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人保管。  

622操作者必须掌握所用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技能。  

623实验室仪器药品清整归位,检查实验仪器是否运作正常,无灰尘蛛网及污垢,对量筒,烧杯等易碎易裂之仪器应清点其数量,并呈报废数,根据清点结果,对损坏或缺失仪器药品进行报修,并及时请购。 

624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校准规范,监测/检测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制定作业指导书。 

625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其内容应包括:使用时间、开机目的、使用前后及使用过程状况、使用人。  

626凡经过记载有错误、或显示的结果有疑问、或通过检定等方法证明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加以明确停用标识,如可能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63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63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仪器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按使用说明书和维护程序的要求给予维护。  

632送检的监测仪器设备取回验收后,应给予维护和检查。  

633仪器设备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档案,记录设备投入使用以来运行状况、包括交接、检定、校准、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等所有信息。 

634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每周开机通电半小时,以达到除湿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维护保养,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7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71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T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各种化学危险性、易燃、易爆和剧毒的气体、液体、固体。  

    72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由专人管理,管理员要具备保密意识。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耗材维护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耗材维护费是学校用来保障实验教学项目顺利开出的专项经费。为了规范实验耗材维护费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提高本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耗材维护费的分配

第二条 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耗材维护费算术额:

以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登记卡及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为依据,按各类实验室实验项目的性质、特点及其他具体耗材情况,确定各实验室实验耗材维护费的人时经费系数(d,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实验室当年实验耗材维护费的算术额(z):z=d×x(其中:x为各实验室当年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人时数)

第三条 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耗材维护费分配额:

用学校当年下拨的实验维持总额(F)与全校全部实验室耗材维护费算术额的总和(Z)进行比较,计算当年的实验耗材维护费分配系数(f):f=F/Z,按下列公式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耗材维护费分配额(P):p=f×z

第三章  实验耗材维护费的使用

第四条 实验耗材维护费主要用于:

1、购买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添加的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等;

3、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4、支付一般仪器设备的检测费用及自修仪器设备的维修材料费;

5、编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保费(每人每年控制在60元以内,超支部分自理);

6、支付与实验教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节约开支,特将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要购买的有毒物品、稀有贵重物品以及可供个人生活使用的物品定为“校控物品”,具体包括:

1、氧化物、砷化物……等有剧毒的化学药品;

2、金、银、铂、汞……等稀有贵重金属及制品;

3、棉布、化纤布、丝绸、呢绒及其制品;

4、照像胶卷、放/印相纸等照相材料;

5、录音、磁盘、DVD及程序光盘、打印纸、复印纸等;

6、电炉、电暖器、电风扇、热水器、台灯、计算器、组合工具等;

8、止血钳、手术刀、输液器等,酒精、生理盐水、葡萄糖等;

7、可供个人生活使用的物品,如桶、盆、盘、壶、打气筒等。

实验室购买以上物品,应在教务处办理准购手续。其中购买有毒物品须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耗材维护费的管理

第六条 全校实验耗材维护费总额由校财务处按照学校的年度经费计划划拨,由教务处管理并负责对各单位实验维持费的使用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各实验室在本单位分配指标限额内,按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拟定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到市场进行采购。

第八条 实验材料购回后,实验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设备科办理出入库手续后,到教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原则要求

第九条 为了加强实验材料和物品的管理,设备科应确定一名保管人员,并建立低值易耗材料帐,凡使用实验耗材维护费购买的材料及物品均应记帐管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在采购实验材料时,一定要认真负责、货比三家,力争以最低的价格购回最优的材料,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主管实验室的领导,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认真审核所属实验室的物品采购计划,保证实验耗材维护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维持费属专款专用,各实验室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对因管理不严、不善而造成实验耗材维护费用使用不当引起损失的,所涉金额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违犯财经纪律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师生参加实验和科研活动,提高师生技能操作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我校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项目,由任课教师与实验室共同制定学期实验教学进程表,并经各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后实施。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保证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实验项目。

二、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在课外时间对全院师生开放。对师生开放实验室,是培养创新型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开放实验室不仅能提高师生的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对培养师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具有重要作用。学校教务、科研、资产、财务等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面向师生开放。

三、开放实验室的实验内容坚持“立足专业、鼓励创新”的原则,根据教师和不同层次学生要求,确定实验内容。内容包括: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及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教师课题。

四、实验室开放的具体方法为:

1、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及假期间的实验室开放时间、地点、实验项目等内容向学生公布。通过预约登记方式接受师生的实验申请,实验申请至少须提前2周向实验室递交。

2、实验室根据师生申请人数和实验项目做好准备工作,学生实验时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开放记录。

3、师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进入实验室后,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对贵重或精密仪器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因不当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4、师生在完成实验项目后,应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科技部或各院部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五、实验室开放经费由学院财务处在年度预算中给予专项安排,以保证实验材料、实验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的津贴等经费足额到位。

六、学院科研实验室的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作用,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挖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学院设置的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

二、教务处是全院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是组织和管理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的归口单位。

三、所有对外服务项目,均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

四、服务范围

(一)测试、计量、计算、分析、化验、鉴定、数据处理、微机培训、软件制作等;

(二)资料复制、录音、录像、放映及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和维修等;

(三)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等;

(四)教学、科研实验及对外加工等;

(五)代培实验技术人员,授课、指导实验、实习等;

(六)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五、收费管理办法:收费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按标准核算,经教务处核定后,由院财务处统一收费,此项收入列专户使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修。

六、学院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若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学校将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金分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守则

 

1.学生提前10分钟进入实验实训室,不得喧哗、打闹,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实验实训前清点仪器物品,结束后清点物品交指导老师,方可离开。

2.实验实训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实验实训项目,如实记录实验实训数据,写出实验实训报告。

3.实验实训过程中,实验实训技术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必须离开时,须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并交代其他技术人员看管,说明注意事项后方可离开。

4.校内实验实训室或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借用,经借出部门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单位借用实验实训室或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须事先到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5.师生要共同爱护实验实训室内的一切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得损坏、污涂、带走,如有损失者,责任人要填写损失赔偿单,照价赔偿。

6.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内吸烟、就餐;不得用实验实训设备处理食物,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存放个人物品。

7.注意节约用水、用气、用电;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制度,每个实验实训室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保持室内卫生。


食品工程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实验实训前要认真阅读实验实训指导书,复习相关基础理论,按时到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遵守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实训教师指导,在指定地点进行实验实训。

2.保持室内整洁、干静,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及其他杂物,实验实训课结束后要及时打扫卫生。

3.实验实训前应核对所用的仪器、工具等,如有问题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未经许可不许动用与该次实验实训无关的仪器设备。

4.准备工作就绪后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动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实训;实验实训中要精心使用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细心观察、认真记录,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实验实训中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事故要保持镇静,并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6.实验实训完成后,须整理好使用的仪器设备,关水、关电,清理实验实训场地,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实训室。

7.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凡损坏仪器设备、器皿工具者,应主动说明原因并接受检查,填写报损单,由指导教师根据情况(自然损坏除外)划分责任,按有关规定赔偿。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观念,认真学习用电常识、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和实验仪器设备操作等规定。

二、实验实训前,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安全用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教育,避免发生触电、失火、爆炸和因实验操作不规范导致中毒等事故发生。

三、严禁违章用电,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墙上电源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拆装、改线。

四、实验实训室开放时间内,所有消防通道要保证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室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五、各实验实训室要制定专人负责水、电、消防安全,严格管理水、电及消防设施,如发现损坏或失效,要及时上报检修,确保完好。

六、各实验实训室要做到人走关水、断电、熄灭火源、关窗和落锁,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管理要严格按《食品工程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

八、各教学院部要定期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合理配置实验室仪器设备,拟对全院所有教学实验以实验项目为基本单位实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一旦审定,将作为我院实验教学的基本条目和标准,安排经费,进行排课、检查和统计。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验项目名称的确定及实验器材的配置

1、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实验内容,本身具备比较完整的实验过程。

2、一般以一次实验课定为一个实验项目。

3、对于一些按系统或类别安排并且多次课才能完成的实验(如解剖、药用植物等)也可按系统或类别取名。

4、对于多个实验压缩内容合并在一次课内,不能视作开出多个实验,可选其中主要实验项目作为本实验项目名。

5、每组人数应以每组完成实验所需最少人数为准(各课程实验以评估标准的要求确定人数),以保证每人都有比较充分的动手机会。凡因消耗成本过高或其他条件限制而暂时不能达到的,要经过严格审批手续。

6、实验器材的配备:实验仪器以满足本次实验组数要求为标准配备。对于使用率低,或较贵重的仪器,在保证实验质量的前提下,应努力通过分次和循环实验排课方式,合理配备仪器,提高实验仪器利用率,但学生专用常规实验仪器不得少于五套。

二、各院部和教务处应依据教学计划逐项审查核准实验项目,着重落实每组人数、条件配备和实现方式,并统一编号。实验室根据核准表正式填写实验项目登记卡,一式二份,一份实验室存档,一份交实验设备科。

三、新开(或更新)教学实验应及时按上述步骤填写和报批实验项目卡。

四、教学实验项目卡是实验室档案的重要部分,是安排实验教学的依据和实施标准,要求填写规范准确,字迹工整,按序装订成册。

五、实行实验教学任务项目审批制度。教务处会同各院部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时数和实验室条件合理确定必开教学实验项目;实验室应按标准要求开出实验,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停开或降低标准;教务处与各院部应加强检查,实行年度全面核查统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食品工程学院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规定

 

为加强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基本信息;

2、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使用基本信息;

3、实验室任务的基本信息:

包括:开出实验课程数、人时数、开出率、承担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其完成的工作量等;

4、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包括: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的增减情况、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及职称结构的比例等;

5、计算机使用基本信息:

包括:学生上机实验机时数、年使用率、投资数等;

6、实验项目基本信息;

7、实验室用房面积增减变动及维护改造基本信息;

8、实验室开放基本信息;

包括:开放时间、类型、内容、效果等。

二、基本信息的整理上报

每年八月上旬,各实验室基本信息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上报各所在院部汇总,经各院部主管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形成软盘和报表上报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

三、要求

1、各实验室设专人(或兼职)负责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2、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要求准确、及时、客观。


食品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购置仪器设备,应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现象发生。

二、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使用,实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三、贵重或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校验,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记录,装入技术档案。

四、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五、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放、改造升级或研制新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院设备主管部门批准。

六、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要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

七、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必须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八、校内各教学院部之间调拨仪器设备需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向校外单位调拨或出售仪器设备需经院长办公室批准。设备的调拨与出售均由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食品工程学院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填报单位、财务处、教务处各保留一份。

报损仪器设备要经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物资进行认真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统一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下帐手续和回收。

若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教务处设专人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散或私拿。

三、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实验室不得自行将其拆毁和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实验室因工作原因,需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教务处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四、对报废物资器材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要进行修复和充分利用,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五、对中小学和友邻单位要求支持的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应统一由教务处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处理。

六、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收入交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食品工程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易耗品范围的,单价在800元以下,100元以上(100)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仪表、实验物品及科教器具等。

二、低值耐用品经费,每年由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统一预算管理。管理原则为“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使用”。

三、各实验实训室每年度所需低值耐用品申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汇总复核,然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四、申购计划下达后,由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

五、低值耐用品购进后必须及时认真地组织验收,并办理出入库手续,使用单位按出库单认真记账,并粘贴食品工程学院低值耐用品标牌。

六、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除不定期对低值耐用品进行抽查外,每学年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确保帐、卡、物相符。

七、岗位调动或调离本院的教职工,需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的低值耐用品的归还、移交手续。

八、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与赔偿,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执行,报废按《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食品工程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一、为了防止化学危险品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事故,保障实验教学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化学危险品包括范围:

1、闪点在450°C及450°C以下易燃液体(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丁醇等)。

2、易燃、容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如: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3、易燃及助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煤气、氧气等)。

4、易燃药品以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

5、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6、剧毒药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7、放射性药品(如:铀、钴60等)。

三、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1、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且配备使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2、化学危险品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3、化学危险品进出库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帐目登记工作,经常清点。每年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4、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性质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存放在阴凉处,且需注意通风;遇水燃烧、怕晒、怕冻的化学危险品,不许在露天、低温和高温处存放。

5、对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毒品必须在毒品柜中存放。仓库钥匙实行双人保管制,毒品柜钥匙由设备科负责人保管。

四、化学危险品的发放与使用:

1、各实验室领取化学药品应根据需要领取最少量,领取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到实验设备科办理手续。

2、各实验室领取剧毒品时必须详细写明用量及用途,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系(院)主任批准,并指定两名专人负责领用。用后多余的剧毒品,应由两名专人负责及时交回危险品库,不得任意转让处理。

3、学生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师生在使用剧毒品时,应详细记录使用数量,实验要在良好的通风条件下进行。实验结束后的废液、残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应根据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五、实验室应该遵守下列制度:

1、各种化学药品均要粘贴标签,注明名称、性质、使用注意事项等。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严禁接触明火。

3、电炉、煤油炉、喷灯、酒精灯的使用,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时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4、进行油浴、蒸馏操作时,应当严格控制温度;不得超过蒸馏物及油浴的着火点。进行水浴蒸馏时,必须保持相应的水量。

5、气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六、凡提运、领用、保管化学危险品时,有关人员要事先了解性能、熟悉标志含义、知晓注意事项,掌握急救要领,穿戴防护用品并携带必要的工具。

七、经常组织采购员、管理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使用、运输、贮存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确保安全。

附:剧毒品目录

氰化物 砷化物 氯化物 磷化锌 磷化铝

氰 酸 晒 黑 晒 粉 巴 豆 醋酸铍

氯锇酸铵 醋酸苯汞 苯巴氰醇 四局基铝 马前子碱 汞及其他合物 

铊及其他合物 亚硫酸糊剂 灭散白蚊酸酚 有机剧毒锡类 硫酸二甲酯

四羟基镍及其它化合物 醋酸铊及其它有机铊盐

对硫磷及其它有机磷剧毒农药


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学院教学正常秩序,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保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三、实验动物及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存放、焚烧。

2、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动物器官和尸体,实验后及时将动物尸体装入塑料袋内,再用纸张包好放置冰柜内保存。

3、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4、实验动物存放室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入本室人员必须爱护室内的各种物品,保持室内卫生,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5、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四、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工程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规定。

2、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由实验设备科不定期回收,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3、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交回实验设备科统一存放、处理。

4、严格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销毁手续与领用手续。

5、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密封保存。由实验设备科不定期检查,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五、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的暂行规定

1、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2、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实验室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实验设备科并提出具体意见。

3、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排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需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液,实验室回收、保存,实验设备科不定期收集,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5、凡违反环保法或以上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


食品工程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赔偿界限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

第二条 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责任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仪器设备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损坏。

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20%~100%的赔款。通过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院部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20%—100%的赔款。通过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部主管系主任(院长)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教务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第七条 对低值仪器设备中的两用(可用于生活)物品(如:照相机)的损坏、丢失,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第八条 借到家中使用的微机(包括借到个人手中使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及外设等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50%—100%的赔款。通过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局部损坏可维修的,只计算维修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工作要在系(院)、实验室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由实验室办理,经所在院部和教务处批准,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到校财务处交款。该款项专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凭有关的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证注销实物帐。

第十三条 对于严格执行《食品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爱护国有资产,与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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